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是本级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由单位或个人自主管理,并接受本级人。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负责兵团系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体育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体育工作的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
第十五条 利用体育场馆、设施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属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价格由主办单位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属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价格由主办单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未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擅自进行体育经营活动。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
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对体育市场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体育市场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有关。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优秀运动队选招和安置优秀运动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
从事专业性强或技术要求高或危险性大以及大型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等经营项目的,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合格证》。从事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以外经营项目的,向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合格证》。分。
各单项运动协会应围绕协会标志和重大的竞赛活动,对本项目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发,并指导和协助协会下属的俱乐部及有关训练竞赛单位搞好这项工作。体育行政部门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地区体育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一般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外地来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