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体育活动的宗旨和主管机关,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场所,是指用于体育竞赛、训练。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