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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哪年起中国足协对运动员的转会又有了新的规定?」

  • 体育知识
  • 2022-11-28
  • 59
  • 更新时间:2024-04-25 21:44:04

当我们讨论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大家或许都熟悉,有人问哪年起中国足协对运动员的转会又有了新的规定?,这究竟怎么回事呢?让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火车头走了,谁来保卫我们的青训?

在欧洲足坛,荷兰俱乐部阿贾克斯队向来以培养优秀青年球员闻名于世,在中国,也有着这样一支历史悠久的“阿贾克斯”——天津火车头足球俱乐部。但是,就在上周六,天津火车头足球俱乐部宣布因资金等客观原因,退出2017赛季中乙联赛。这家有着66年历史的老牌球队,就这样告别了职业联赛的舞台。

天津火车头足球俱乐部前身为中国火车头体协足球队(成立于1950年)和 天津 火车头足球队,1957年,两队合并为天津火车头足球队,在中国足球前职业化时期战绩显赫,曾获得过全国足球冠军、天津市足球冠军、全国大企业职工比赛冠军等荣誉。1994年开启职业化时代,天津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正式成立并参加当年的全国足球甲B联赛。

在中国足球的职业化进程中,火车头足球俱乐部率先建立青少年梯队,开创了规范的青训系统。一提起“火车头”,熟悉中国足球的业内人士无不竖起大拇指。李玮峰、李毅、曲波,杨君、关震、杨程、苑维玮、宗磊、冯仁亮、宋博轩等中国足坛名将都是出自火车头青训。而从1998年俱乐部将原一线队整体转卖给深圳平安时起,球队便开启了以售卖年轻球员来维持俱乐部运转的模式。

但是,在近年来中国职业联赛烧钱之风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依靠售卖年轻球员为生的火车头俱乐部却越来越感到难以为继。俱乐部现任总经理曹友遗憾地表示:“这是一个非常无奈的选择。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市场因素,是我们的企业经营出现了困难;第二方面原因是现在足球市场的投入越来越大,两点合在一起,我们决定不参加明年中乙。”多么简单直白——“掏不起钱了”就是退出的原因!

这是大实话,“80亿”中超时代,各队争先恐后烧钱进行军备竞赛,聘请世界名帅,购买大牌外援。而由于外援名额有限,而国内优秀球员资源稀缺,因此本土球员的转会费更是屡屡打破历史记录,进入“亿元时代”,身价甚至高过大部分效力于五大联赛俱乐部的球员。而中超的通货膨胀也影响到了次级别的中甲、中乙联赛,下赛季,许多中甲俱乐部的单赛季投入都会达到上亿元,这放在三五年前,已经是中超级别的投入成本了,而过去花不了什么大钱的中乙联赛,如今单赛季的投入成本也得以千万计了!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国内优秀球员都能卖出上亿的身价了,那以青训为主业的火车头俱乐部为什么还赚不到钱呢?这里面有两个原因。第一,火车头队这些年转出球员的交易基本都发生在球员成名之前,被各个中超俱乐部当作潜力股买走,因此自然卖不出大价钱;第二,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作为对目前国内以青训为主业的中小俱乐部的保障的“联合机制补偿”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得贯彻执行!

说到这里,我们觉得有必要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联合机制补偿”的概念。

联合机制补偿: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

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费-培训补偿)×5%

联合机制补偿在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之间的分配应当按照球员从12周岁到23周岁期间在相关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注册年数(不足一年按相应比例计算)计算。

——摘自《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和转会暂行规定》 2010年

其实这一规定源自《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管理规定》,并且在当下的国际足坛转会市场上,各家俱乐部一直遵守着这一规定。举例来讲,2013年夏天皇马中场厄齐尔转会到阿森纳,转会费5000万欧元,作为球员“上家”的皇马实际得到了4750万欧元转会费以及60万欧元的“培养费”,因为厄齐尔转会加入皇马时未满23岁,因此皇马有权得到部分培养费。而其余190万欧元被分别支付给了不莱梅(50万欧元)、沙尔克04(65万欧元)以及红白埃森(75万欧元),其中作为厄齐尔母队的红白埃森,当时正处于德国第四级别联赛,75万欧元对于这支球队简直是一笔巨款,而财政紧张的该队正是凭借着这笔青训补偿修建了新的青训基地。

其实,早在6年前,就已经有国内俱乐部尝到了联合机制补偿的甜头,2010年蒿俊闵加盟德甲沙尔克04俱乐部,对方就向蒿俊闵的母队天津泰达支付了这笔费用。

而在2015年12月30日,中国足协又下发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和转会管理规定》取代之前的《暂行规定》,新规定明确了联合机制补偿,更加与国际足联的转会规定接轨,让人们一度期待着足协能够通过行政力量来促进这一机制的实施。可如今一年过去了,我们尚未得知哪怕一例国内足坛的转会遵循了联合机制补偿的相关规定。

其实在国内球员转会身价水涨船高的今天,按照联合机制补偿的计算公式,那些高身价球员每转会一次,便会为培养他们的母队赚得一笔数目不菲的“培养费”。以今天的主人公天津火车头为例,今年年初张鹭转会至天津权健,转会费达到了70000万人民币,如果相关俱乐部按照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去执行,那么作为培养张鹭的母队,火车头俱乐部至少将获得百万元以上的青训补偿。而作为一支近二十年来一直靠培养年轻球员为生的俱乐部,天津火车头的青训成果可谓是“桃李满天下”,如果这些从火车头队走出来的球员每转会一次,相关俱乐部都能够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青训补偿,那即使如今的中乙联赛单赛季投入成本以千万计,火车头俱乐部也可以靠着这些青训补偿收入继续留在职业联赛的舞台上!

可是,没有如果!

随着金元足球愈演愈烈,国内球员的身价也一次又一次地挑战着球迷们的神经!五天前刚刚被宣布转会加盟上海申花的辽宁宏运后腰孙世林,身价可能达到上亿元人民币!而至今没有任何关于其过往效力球队获得青训补偿的相关消息。

在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初期,由于从足协到俱乐部普遍缺乏职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造成相关规则不完善、不规范经营泛滥以及对运营交易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久而久之,错误的做法反倒成为了深入人心的不成文的规矩。

时至今日,我们的职业俱乐部一面为过往对青训的忽视而造成的国内球员资源稀缺的恶果不计成本地买单,一面又选择继续无视规则让这样的局面持续恶化。

然而纵观欧洲主流联赛,顶级俱乐部虽然都拥有自己的青训营培养新鲜血液,可更多地是从国内各地的小俱乐部挖掘“潜力股”或者“半成品”来进一步培养,比如前文提到的厄齐尔,又比如本赛季在在多特蒙德复出后状态火热的罗伊斯,皆是在这种模式下培养出的明星球员。而这种模式得以延续的基础,便是对联合机制补偿的有效执行。

如今在国内经营俱乐部的成本越来越高,不可能所有的俱乐部都有幸得到富豪投资人们的垂青,那么如何保障小俱乐部的利益和生存空间?或许建立有效的青训补偿执行机制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

这次宣布退出的是火车头一家俱乐部,可如果足协仍然对联合机制补偿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管,或许会有第二个、第三个乃至更多的火车头退出职业足球的舞台,到那时,纵使资本家们手握再多的钞票,恐怕也买不到合格的球员了!

不过令人感到一丝欣慰的是,天津火车头俱乐部并没有因为退出中甲而消亡,俱乐部只是选择暂时告别职业足球,未来他们将继续从事足球青训。相信只要保留住一丝火种,未来就还有重新燃烧的希望!期待他们归来的一天!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哪年起中国足协对运动员的转会又有了新的规定?」  第1张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以上,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谁提供给我一下2012年最新的中超转会制度

根据中国足协下发的2012年度职业俱乐部转会通知:

中超中甲球队可引入5名无年龄段限制及3名21岁(1991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的球员;

外援方面,中超沿用4+1的原则,即4名非亚洲区的外援和1名亚洲籍的外援,中甲则是3+1的原则。

参加亚冠联赛的中超球队,可以增加两个注册外援的名额。这个提案是广州恒大俱乐部等七家理事提出的,6月20日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理事会成员单位齐聚香河基地,对此提案进行集体投票表决,最终43票赞同、16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这个提案。

希望可以帮到你~~

足球运动员有什么指标要求?

足球运动员的身高和体重没有硬性要求。

足球运动员的身体素质:早期选材是科学、系统训练的需要

在青少年足球选材和训练过程中,我们的目标十分明确,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优秀的足球人才,因此,教练员对优秀足球运动员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有充分的认识。

优秀足球运动员所具备的基本要素:

1, 速度、爆发力,协调性,特别是维持九十分钟奔跑的身体能力前提;

2, 自信、果断、意志力和注意力的心理特征;

3, 快速、对抗中熟练、准确完成攻守技术、特别是位置技术的技术基础;

4, 有球和无球状态下高度理解比赛环境和态势,适时适地合理抉择行动的战术意识与能力。

在学校足球联赛体系中,涌现出一批高水平的足球人才,他们可以通过高水平的选手进入高校。结合高校训练,既能促进高校足球运动的普及,又能提高高校足球运动的水平。同时,体育院校和师范院校还招收高水平足球运动员,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

扩展资料:

1、健全体系

青训中心的筹备工作持续了半年。2017年8月以来,中国足协派出专家组赴各青少年训练中心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帮助他们发现青少年足球工作中存在的疑虑、困难和障碍。

目前,中国足协发布了《中国足协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对青少年训练中心实施申报、评审和评价制度。

中国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表示,将建立健全集“职业俱乐部青训体系、省市体育局青训体系、城市青训体系”五大青训体系为一体的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体育与校园青训系统。

社会俱乐部青训系统相结合,加快布局国内外青训中心,使全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做大做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打通优秀足球人才的上升通道

年满十六岁是否可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扩展资料:

中国足协官网发布了新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其中,最大的变化有两处,首先是中国足协不再向俱乐部收取球员转会的手续费,其次是将签订合同的年龄从18岁放开至有附带条款的16岁。

在此前的转会规定中,一旦职业球员发生转会,原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交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在此次新规中,中国足协在办理球员转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另外,在旧规定中,不满18周岁的球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新规定将此条件做了放宽调整——不满16周岁的球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公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不满18周岁球员签订的工作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任何超出部分中国足协不予认可。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足协还将原规定中“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改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6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这项新规与国际足联的规定完全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中国足协发布转会新规 16岁可以签职业合同

足球运动员的选材有些什么标准?

一、许多专家认为选材的标准主要是少儿的先天素质和基本运动技能。

先天素质是指少儿先天所具备的一些遗传基因、身体结构,促进在后天生活中得以发展起来的,适合于足球运动所需要的运动能力。天资在先天素质中应该是不容忽视的,这体现了少儿队员在运动中表现出来的竞技应变能力、智慧水平和思维形式。

二、体型选材:

形态指标的测试内容,通常包含着身高、体重、坐高、下肢长、小腿长、胸围、大小腿围、膝踝关节围度等,对于守门员还应增加臂展长度、手指长短和张开度大小等。

足球运动员的体形特征,一般要求是身体匀称,下肢中等、小腿细长、跟腱清晰、踝关节围度较小,足弓较高,足底略宽而长。

肌肉较细长、线条明显、皮下脂肪层薄且富有弹性,臀部肌肉紧缩上收,至于身高,主要是位置上应有所侧重,如守门员、后卫通常比前锋前卫高些,但不应过分苛求。身材高大灵活快速是足球足球运动员的理想体形特征,但这样的人才毕竟是极少的。

在形态选材中最忌讳的是仅出于狭窄的空中争夺考虑,盲目择高录取,在当今足坛中许多球星的身高都不到170cm,却是绿茵战场上的显赫人物。

扩展资料:

1、健全体系

青训中心的筹备工作历时半年,自2017年8月起,中国足球协会就派出专家组,兵分多路奔赴各地青训中心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和帮助各地查找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疑点、难点和堵点。

目前,中国足协已出台了《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对青训中心实行申报、审核、评估制度。

截至1月25日,共有24家单位发来申报材料,经过评估组对申报材料的逐一审核,结合前期专家组的实地调研情况,北京、上海、重庆、大连、武汉、成都、青岛、深圳、广州、延边、喀什、梅州、苏州、常州、普陀共15家单位获批为新周期第一批青训中心。

中国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表示,将建立健全“职业俱乐部青训体系、省市体育局青训体系、城市青训体系、体教结合校园青训体系、社会俱乐部青训体系”五大青训体系为一体的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布局国内、国际两类青训中心,做大做强全国青少年足球超级联赛。

杜兆才说:“中国足协将与各省区市加强合作,加快建设一批由中国足协主导、省区市共建、国内统一标准的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将其打造成为中国优秀球员的摇篮。”

青训中心将成为中国足协的重要抓手,成为培养中国足球优秀人才的孵化器。中国足协会对各青训中心给予政策、管理等全方位的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扶持力度,给予派驻青训总监、青训教练等直接技术帮助。

各青训中心将在中国足协的技术指导下,开展球员集训、基层教练员培训,积极组织各类青少年竞赛活动,青训中心的地区和全国性赛事将逐步展开。

和第一批青训中心一起揭晓的,还有青训顾问和各级青训总监,徐根宝、海斯特琳娜、达米亚诺、李树斌、孙雯、肇俊哲、杨玉敏分别受聘为青训顾问、全国青训总监和地区青训总监。

这些专家名宿将负责指导中国足球青训体系设计、青训中心建设和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全面提升我国足球青训专业化、实效化和国际化水平。

2、混合选材

辽宁、深圳、四川三地被授予“足球田径混合选材基地”成为授牌仪式的一个亮点,这也是中国足协为鼓励“双向能力协同发展,探索足球人才培养新模式”的一次革新与尝试。

足球发展对运动员提出了更高的身体对抗要求,基本的运动能力越来越重要。部分欧洲足球发达国家率先认识到了这一点,欧洲众多俱乐部的青训机构专门设计和增加了以速度、爆发力和协调性为主的田径运动训练内容,甚至还设置了专职的田径教练,并已经因此取得了良好训练效果。

考虑训练观念转变对足球项目发展的重要性,为探索足球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和新路径,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中国足协最终决定在辽宁、四川、深圳三地建设“足球田径混合选材基地”,混合选材基地将以8—12岁青少年儿童训练为主。

在中国足球历史上,从田径运动员转行成为足球选手的例子并不鲜见,国脚李华筠、谢峰、孙继海等都曾接受田径训练,女足选手温丽蓉、范运杰等也曾在田径场上留下自己的身影。

3、完善机制

过去,青训机构和培训单位吃亏不少,一些青少年球员年满18岁之后,在经纪人的利诱下,以各种理由不与培养自己的机构或单位签订职业合同,这种行为造成的伤害和负面效应难以估量。

现在,情况终于有所改变。中国足协对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与补充,公布了《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国足协副秘书长、竞赛部部长戚军对此进行了介绍,本次调整和补充,主要涉及八大方面,其中包括增加低年龄段青少年球员国内培训补偿年龄、调整国内青少年培训补偿费用标准、严厉打击通过利用涉外转会手段逃避培训约定的行为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举措。

近期,有多名球员在培训协议期限内被经纪人签到了国外的低级别小俱乐部,然后再以高价卖到国内俱乐部,完成了“出口转内销”。

中国足协将对此进行严控和打击,明确提出了“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的概念,一旦发现有球员在培训协议期限内擅自有类似行为,将受到中国足协24个月的停赛处罚。

此外,在培训单位连续4年为青少年球员注册的情况下,小球员在年满16岁以后,培训单位如果能够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则培训单位有权与球员签订不超过两年的工作合同。

球员如不和原培训单位签订合同,则会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停赛24个月的处罚。中国足协还将青少年国内培训补偿年龄从12周岁调整为8岁。

《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发布,表明了中国足协加强与规范我国青少年培训与转会市场的管理,保护与鼓励长期致力于青少年培训的青训机构积极性,真正打造出高质量、易衔接、可持续的中国足球青训体系的决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足球改变从青训开始:混合选材完善机制